【港區國安法】觸犯恐怖活動罪輕則判刑5年 領導者可被判無期徒刑 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7/01 01:02

最後更新: 2020/07/01 01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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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區國安法條例針對多種暴力行為,包括縱火或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,破壞交通工具、交通和電力設施等。(資料圖片)

剛生效的「港區國安法」針對恐怖活動,定義為為脅逼中央政府、港府或國際組織,或威脅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,以及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等。組織、領導活動組織者,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,或10年有期徒刑,其他參加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可以並處罰金。


條例又針對多種暴力行為,包括嚴重暴力,爆炸、縱火或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,破壞交通工具、交通和電力設施,嚴重干擾、破壞水、電、交通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等。導致有人重傷、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,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。

條例提到,宣揚恐怖主義、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,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組織、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,即屬犯罪,判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沒收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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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︰尹櫻霖